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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2026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本次申报项目为科技合作项目,纳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进行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实施上合专项、日韩专项和其他重点国别(地区)专题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汇聚科技创新资源,巩固拓展合作关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上合专项和日韩专项项目主要分为联合研发、技术转移、平台共建、人员交流4类:联合研发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内单位与外方针对同一科研目标与任务共同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类项目主要支持引进外方已达一定成熟度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在我省落地应用,推动产业化示范,或支持我省成熟适用技术、装备或标准向外方转移转化、示范推广;平台共建类项目主要支持与外方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开展联合研发等合作,有效推动平台能级提升与可持续发展,或通过项目合作与外方共同新建合作平台,实现持续深化科技合作的目标;人员交流类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与外方通过开展交流互访、专题培训、会议研讨等,加强对接、夯实互信,为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奠定基础。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本次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共性条件和个性条件。项目申报应在满足以下共性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指南要求的个性条件。
1.项目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列出的全部内容及考核指标,申报项目名称可根据指南方向具体化。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2.牵头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注册期满一年(截至2026年5月20日),具有相应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础和能力、较强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管理运行规范,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合作国别(地区)须符合指南要求,来自该国别(地区)的合作单位至少1家,在此前提下可以有其他国别(地区)的合作单位。
牵头申报单位应与国(境)外合作方有良好合作基础,且签有项目共同申报、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等协议,协议有效期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协议原则上含中文、英文或合作方官方语言等版本。
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方可以技术投入(包括专有技术和图纸资料等)、科研设备、知识产权等方式参与合作。
申报上合专项和日韩专项中平台共建类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提供与外方合作单位的平台共建协议,协议有效期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或在项目实施期内,与外方签署共同新建合作平台协议。协议原则上应含中文、英文或合作方官方语言等版本。
4.国内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牵头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须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科技资金和自筹经费)、成果归属等,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5.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
6.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7.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研究的主持者,熟悉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动态,具有与项目任务要求相匹配的科研水平与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应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8.鼓励项目实施与人才培养引进、创新平台建设等相结合;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鼓励支持受聘于省内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全职受聘人员需由省内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9.本批项目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立项支持经费每项原则上为40—60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按照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须提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资金配套证明等证明材料(注册不满两年的,提供注册以来相关证明材料)。
10.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34号)相关规定编制,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比例应与各自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若项目立项支持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增加自筹资金解决差额部分。
11.同一科研人员在本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参与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每名科研人员用于在研和在申报省级项目的年度工作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独立法人企业牵头的在研和在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参与的在研和在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同专项任务类别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在省科技厅其他限项范围内的不得申报。以上限项要求通过申报系统自动识别限制。限项具体事项详见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发布的《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的有关说明》。
12.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符合“绿色门槛”制度。
13.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改申报材料内容。
14.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
三、申报流程
1.查看项目指南。根据工作需要,指南内容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山东省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系统等渠道发布。
2.在线填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应项目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和附件材料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4.主管部门推荐。牵头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1.学校牵头的项目需通过教育厅进行推荐,依托学校申报的项目,请在6月5日下午17:00前,将材料提交至系统。
2.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相关纸质材料;项目立项计划初步确定后,立项项目需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归档保存,纸质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否则取消立项资格。
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牵头申报单位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请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严重侵犯省科技厅名誉、损害省科技厅利益的行为,我们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晓琪
联系电话:0538-8242544
邮箱:wangxiaoqi@sdau.edu.cn
原文链接:
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6/5/20/art_13360_10325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