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全权发布时间:2021-07-14浏览次数:51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聚焦科学前沿、促进交叉融合、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炼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第三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资助以下三类:

(一)原创探索类,围绕数学、物理、化学重点基础学科,以及与其它前沿学科开展交叉研究;

(二)技术支撑类,围绕省重大战略与产业布局,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为催生核心关键技术、引领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装备及零部件提供理论支撑;

(三)战略跟踪类,围绕重大技术性变革问题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常年受理,定期发布指南、组织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是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人;

(二)须是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

(三)须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须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的其它限项条件。

第七条 鼓励牵头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用方式与省内外单位联合申报,参与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支持申报单位围绕项目研究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学术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第八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学科组会议评审等阶段。

第九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四)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五)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原创性和领先性、拟解决重大问题的科学价值、预期成果的潜在贡献、研究方案可行性、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组织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科学问题凝练和科学目标明确情况;

(二)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三)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四)申报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五)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六)资金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报,申报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主要参与人到会答辩。

第十三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组阁”“赛马”制。

第十四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人员的稳定。参与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 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重大基础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7 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