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做好科研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7
作者:
浏览次数:455
各学院:
科研诚信是高校学术生态健康发展的基石,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来,省科技厅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了《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连续三年发文,先后开展了论文学术自查、挂虚名现象清理和科研诚信档案建立等行动,学校也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指示,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走深走实。
科研档案作为科研诚信的重要构成部分,是验证研究真实性和原创性的核心证据,是明确科研成果归属权的重要依据,更是成果受到质疑时回溯和自证的关键。近年来,科技部、基金委曾多次对科研院校的原始数据进行检查,为维护学术研究的真实性、保障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现要求如下:
1. 各学院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的规范教育。
2. 各学院应建立学术成果发表管理制度,学院人员学术成果发表后一个月内,需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原始数据等信息提交至学院备案。
3. 科研教师应形成科研过程可追溯意识,每年度对当年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经费支出等科研档案进行梳理、留存备查。
4. 学校将定期对已结题项目的原始数据进行检查,不定期对在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科研诚信、拒不提供原始数据等行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pdf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pdf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