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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作者: 浏览次数:792


关于进一步规范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各学院、项目负责人:

近年来,上级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学校承担的纵向科技项目和立项经费也稳步增长。但从近年项目结题审计、督导检查等情况来看,科研政策落实不到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风险依然存在。为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严格纵向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纵向科技经费使用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学院要坚持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强化对纵向科技经费的管理责任,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三、学校将继续加强对于纵向科技经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1. 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风险点

      2. 山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科学技术处     

20241223日  



附件1


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风险点


1.虚开发票

表现形式:虚构材料支出,实验耗材采购无法提供送货、接收、入库、出库、使用记录、试验数据等支撑材料,采购耗材与实验任务相关性不强;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能力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列支与项目无关的版面费、专利年费、论文润色费等。

典型案例: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2.虚开劳务费

表现形式: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无法提供必要性、发放标准公允性等情况说明,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如毕业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奖学金、保健津贴等。

典型案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王某承担了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学生开卡并虚报劳务费(王某为实际持卡人),共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76万余元。王某的贪腐行为被查处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3.虚构差旅费、会议费

表现形式:虚构会议事项,或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虚构出差事项,伪造行程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

典型案例:某老师在科研经费中一次性或一月内报销大量滴滴打车、出租车票、批量连号的地铁票、公共汽车票,经查证,这些票据为个人上下班等因私支出,被第三方审计认定为不合理支出。

4.外拨经费监管不力

表现形式: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或任务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将经费转拨协作单位;未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报送所拨经费的年度决算表,以监督其预算执行;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违反山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加单位不得外拨经费”的规定。

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是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的合作单位。在科技部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列支财政专项经费的42张发票中,有28张假发票,财务管理存在重大缺失,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决定对该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限时整改,课题组织单位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被通告。

5.经费执行率偏低

表现形式:项目未参照年度资金预算、项目目标分解及进度安排进行经费支出,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与任务执行进度严重不匹配。

典型案例:某项目执行周期过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仅为10%,但根据中期报告陈述任务已基本完成,项目中期财务检查发现,大部分项目成果为其他基金支持,存在成果冲抵的问题。

6.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表现形式:大额发票化整为零报销、连号发票分次报销、虚构发票报销等。将大额单项经济业务支出拆分支付,故意规避合同管理。

典型案例:某高校老师为规避本单位关于5万元及以上采购材料等单项经济业务需签订合同的规定,将一项采购材料业务以每笔支出4万余元、分多个项目、多笔列支的方式转汇给外单位,被教育部大数据监控系统提示为拆分合同,给予黄色警告,并限时要求对此进行整改。


附件2


山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1.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的行为。

2.从事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从事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4.虚假申报项目,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5.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6.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省拨、自筹均要独立核算)

7.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8.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9.支付项目组内人员咨询支出、劳务费。

10.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11.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2.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3.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14.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不含包干制项目)。

15.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等。

1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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