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张友朋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105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科研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下去。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

泰安市科技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推动选派第一书记成方连片抓党建促脱贫工作,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1”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发〔2018〕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8〕148号)、《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第一书记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5〕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指导员,是指经过审批选聘,下派到帮扶村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科技培训、咨询服务、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指导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升科技服务农业发展能力,深化农业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领当地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第二章 选派办法

第四条 选派范围

(一)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

(二)省属及以上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其他符合科技指导员选派要求的人员。

拟从事科技指导员的在职人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志愿为我市科技工作服务;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

(五)优先选派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有成熟科技项目或正在转化推广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选派条件的科技人员,根据发布的科技指导员产业需求信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科技指导员登记表》,由派出单位将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

(二)确定人选。市科技局根据个人申请和帮扶村产业需求,按照“一人多村”的形式和就近、便利、对口原则,确定科技指导员初步人选和帮扶村,并征求科技指导员本人意见。

(三)下派服务。对本人或经协调达成初步意向的科技指导员,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审批备案后,下派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围绕推动第一书记成方连片抓党建促脱贫工作,加强与第一书记协调互动,协助第一书记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第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帮扶村自然状况、特色产业、致富路径和技术需求,积极探索发展路子。制定产业发展计划,开展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帮助指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九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致富本领,培养一批乡土科技带头人。帮助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实体组织,推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帮扶村携手合作,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十条 承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科技指导员服务年限一般为2年,服务年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延长服务年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同意。

第十二条 对科技指导员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科技指导员为第一书记工作组成员,县市区科技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搞好服务保障。科技指导员每年年底前提报工作总结,科技指导员开展帮扶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 对表现突出的科技指导员,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科技成果评审转化等方面,优先给予推荐支持。因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指导员,取消科技指导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科技指导员所需工作经费从市财政建立的村级组织为民服务奖补资金中统筹解决,用于专家开展现场培训、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费用。

第十五条 整合有关科技资金向帮扶村倾斜,鼓励科技指导员通过技术入股、收益分红等形式开展创业性指导服务,鼓励科技指导员与帮扶村基于合作共赢原则,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科技指导员派出单位要加强科技指导员管理,1规范科技指导员服务行为,提高科技指导员服务能力和水平。科技指导员服务单位要为科技指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科技指导员有效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泰安市精准扶贫科技指导员管理办法》(泰科发〔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