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利维坦: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实质

发布者:张友朋发布时间:2015-07-30浏览次数:92

完成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完成人员:汪栋

获奖情况:2014年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成果简介:施米特断言自由主义法治是自相矛盾的概念,自由主义应当为法律提供实质性价值,但是自由主义对多元价值的中立态度,使它实际上不能做到这一点。由于自由主义否定人的政治本性,将政治非政治化,作为实证主义概念天国的法治也就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现代政治和法律不能纯粹基于理性和形式,更须重视激情与价值。因此,重返利维坦,意味着国家与法律秩序必须尊崇和平与基本权利价值,重视公民教育,唤起公民内心的忠诚与认同。霍布斯同时推动了现代社会的祛魅和复魅的进程,利维坦既是理性的国家机器,更是令人恐惧的巨兽。遗憾的是施米特没有真正地回归霍布斯,虽然他重新发现了利维坦的意义。

该成果的理论价值在于对施米特论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批判,指出施米特的错误在于忽略了现代法治的实质。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是公民权利,这种基本价值通过法律的形式化与确定化而得到表现,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命题,只是逻辑上成立,而在事实上不可能。现代法治是价值与形式的统一体。该成果的的应用价值在于,研究霍布斯的法治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具有借鉴意义。法治建设包括内容与形式两个基本方面,就内容而言,法治必须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认同,例如权利、自由、平等、安全、有序等;在形式上,应当建立完善逻辑严密、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以确定、认可与维护法律的价值内容。利维坦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也是一个价值共同体,现代法治的形式与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该论文发表后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被中国知网、维普网收录,据中国知网查询,该文被下载9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