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全权发布时间:2021-07-14浏览次数:418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省联合基金项目),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为规范和加强管理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的设立,须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四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设立应坚持顶层设计、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支持方向须符合国家、我省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急需,致力解决未来产业、学科发展、卡脖子难题等相关的科学问题,提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是省自然基金的组成部分,遵循《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方式,强化统筹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发布指南,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

第七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培育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联合资助方,在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须面向全国开放,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省联合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省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指南方向相同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省联合基金项目申报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报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各项省联合基金项目设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符合省联合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

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 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的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自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省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7 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