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全权发布时间:2021-07-14浏览次数:17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优青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快速成长,为培育冲击省杰出青年基金或更高层次科技计划项目做储备。

第三条 省优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省优青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优青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年度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报省优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38 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 9 个月;

(五)在《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 0 到 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后申报国家优青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可申报省优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第七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省优青项目: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

(二)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杰青获得者不得申报省优青项目。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省优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人。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第九条 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 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三)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报省自然基金资格;

(四)申报资助项目是否符合有关限项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书内容和有关评

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报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每份项目申报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二条 省优青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申报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近 5 年取得的科研成就;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

(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报排序和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报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审核,经省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主要参与人到会答辩。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省优青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继续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 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报。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优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省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7 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