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全权发布时间:2021-07-13浏览次数:621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自然科学基金是基础研究的重要资助渠道。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自然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源头创新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改革举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助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捐赠或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五条 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分类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建立完善新时代省自然基金资助体系。

第六条 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自然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议定重大事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科技云平台建立省自然基金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由申报人通过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推荐申报。

第十条 我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开展基础研究的独立法人,经审核在管理系统注册为依托单位。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经审核在管理系统注册为依托单位、推荐单位。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所属申报人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推荐、项目实施等过程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制定省自然基金项目年度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自然基金项目评审,一般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学科组会议评审等阶段。评审过程中坚决落实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倾向。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学术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科研经费“包干制”除外)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结合申报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报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

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按照 1:1.2-1.5 比例,遴选确定进入学科组会议复评项目名单,组织 5 名以上同行专家,通过会议复核、会议答辩等形式,提出立项资助建议。对非共识项目、网评专家显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等,会评专家可联名提出修正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复评结果,提出省自然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由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以及因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可采取定向委托或会议(通讯)评审方式,提出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建议,由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立项实施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印发立项通知,下达省自然基金年度项目。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逾期不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资格。项目立项任务书应与申报材料相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

整意见外,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若有实质性变更,应按申报渠道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方式下达。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面上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探索“揭榜挂帅”“组阁”“赛马”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术路线。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实施期满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结题,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实施结束期 1 个月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报。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次,延长期不超过 12 个月。对于超出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研究时效性的项目,省科技厅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发表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省自然基金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组织省自然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调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对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和评价,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省自然基金管理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形式审查、网络评审、会议复评、推荐立项、结题验收等过程中有异议的,均可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核实后向省科技厅实名、书面提出,省科技厅按程序核查处理。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遴选省内高水平学科、管理等专家组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基金管理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3 年。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与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7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pdf